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包括新建、需境外购置、光租普通货船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普通货船运输转省际运输)
三、办理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中第(四)项
(四)市场准入管理。需境外购置或者光租普通货船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确定购置或光租意向后,应按照新增普通货船运力方式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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