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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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及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二、船舶现场监督由谁实施?

船舶现场监督通常由公务员、专业检验人员或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他们负责监督船舶建造、维修、装备和操作工作,确保符合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监督员会对船舶设计图纸、工程文件、船体结构、舱口、舵等重要部位进行检查,并用必要的检测手段检验船体的耐久性、电气系统、机械设备以及安全设施等。船舶现场监督是保障船舶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受到各国政府和航运行业的高度重视。

三、监督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 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 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 依法履行监督、 调查、 处置职责,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构建集中统一、 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 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 有效性。

第三条 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应当发挥合署办公优势, 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 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 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的融合:有效衔接司法, 在事实认定、 程序环节、 法律适用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 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

第四条 监察机机关及监察人员应当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 树立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 强化自我约束, 自觉接受监督, 忠诚干净担当。

第五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方针, 严格依照刑法规定, 准确把握入罪标准, 防止畸轻畸重。

第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还涉嫌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 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对于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 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 本案证人、 利害关系人, 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 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 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选用借调人员、 看护人员、 调查场所, 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四、监督执纪工作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监督执法工作规则?

《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监督执法程序,对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的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项调查措施的使用条件、报批程序和文书手续;落实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要求,明确互涉案件的管辖原则,以及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衔接、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强化法治思维,在措施使用、证据标准上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规定》作为监察法的实施办法,与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贯通,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有效衔接,将发挥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作用。

  通知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者更要自觉遵纪守法、接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掌握、遵守、运用《规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强化监督制约,防范风险隐患,防止滥用权力,保证国家监察权正确行使。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法治思维、程序意识,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行使权力,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零容忍”。

六、船舶是什么工作?

船舶是航运工作的工具,所以船舶是为舷运服务的工作。

七、船舶舷梯工作原理?

1.船用舷梯绞车的种类可以分为两种:气动式船用舷梯绞车和电动式船用舷梯绞车,今天我们就是来介绍电动船用舷梯绞车的工作原理。

2.舷梯绞车系背包式电动舷梯绞车,与固定弧形踏步铝质舷梯配套使用,舷梯的升降装与舷梯翻转装置融为一体。升梯卷筒和翻梯卷筒分别位于电动机一减速箱两边,是属于对称双卷筒梯绞车。电动机通过减速箱带动双输出轴分别传动升梯卷筒和翻梯卷筒,减速箱内还有自锁的蜗轮蜗杆传动装置,同时还装有一套差速器装置。

3.收起舷梯:当舷梯上升到与吊架接触时,升梯卷筒停止运转,翻梯卷筒随即运转,开始翻梯,直至舷梯到达收藏位置时碰上了限位开关后便停止运转。然后可以对舷梯进行收藏固定。

4.放出舷梯:打开所有固定件,启动按钮并靠舷梯自重便可达到翻下舷梯和降放舷梯的目的。翻转或升降舷梯至任何位置都可以可靠地保持原位,因为不仅电动机配备了电磁刹车装置,而且减速箱的蜗轮蜗杆自锁装置亦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船舶曲轴工作原理?

船舶曲轴原理如下。

1、它承受连杆传来的力,并将其转变为转矩通过曲轴输出并驱动发动机上其他附件工作。曲轴受到旋转质量的离心力、周期变化的气体惯性力和往复惯性力的共同作用,使曲轴承受弯曲扭转载荷的作用。

2、为减小曲轴质量及运动时所产生的离心力,曲轴轴颈往往作成中空的。在每个轴颈表面上都开有油孔,以便将机油引入或引出,用以润滑轴颈表面。为减少应力集中,主轴颈、曲柄销与曲柄臂的连接处都采用过渡圆弧连接。

九、监督工作条例?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全文内容 2021年2月1日起施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

第九条 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第二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督查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十、保安监督保洁工作吗?

不可以的。首先要搞清楚各负其责,保安的工作是维护商场内外安全以及维护车辆秩序,你坚督保洁的工作,这块工作你是不懂的,你如果看到哪里有垃圾之类的你可以和保洁阿姨说一下,这个是可以的,如果说监督的话,就有点越权了,所以说保安和保洁是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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