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值班避碰相关的号灯号型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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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值班避碰相关的号灯号型信号?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距离   本规则各条规定的号灯,应具有本规则附录一第8节订明的发光强度,以便在 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   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   --桅灯,6海里;   --舷灯,3海里;   --尾灯,3海里;   --拖带灯,3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   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   --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3海里;   --舷灯,2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3.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   --桅灯,2海里;   --舷灯,1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 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 环照黄色闪光灯。   3.长度如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又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 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这种船还应显示舷灯。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在前部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规定的号灯。当 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 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 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1)在前部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规定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适用本条1和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款(2)项的规定。   5.一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7.凡由于任何充分原因,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本条5款规定的号灯时 ,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无灯光的船舶 或物体的存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1.在航帆船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2.在长度小于12米的帆船上,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 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3.在航帆船,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本条2款所允许的合色灯 同时显示。   4.(1)长度小于7米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 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 以防碰撞。   (2)划桨船可以显示本条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如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 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5.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 型,尖端向下。   第二十六条 渔船   1.从事捕鱼的船舶,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2.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 :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 体所组成的号型;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以取代这种号型;   (2)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则不要 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3.从事捕鱼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 体所组成的号型;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以取代这种号型;   (2)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米时,应朝着渔具 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4.在邻近其他从事捕鱼船舶处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以显示本规定附录二所述 的额外信号。   5.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而且应显示为其同 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应是 白色;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球体,中间一个应是菱 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 尾灯;   (4)当锚泊时,除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 三十条规定的一盏或两盏号灯或一个号型。   3.从事一项使之不能偏离其航向的拖带作业的船舶,除本条2款(1)和( 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二十四条1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本条2款 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此外,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1)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灯或两个球体;   (2)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另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适用本款的船舶当锚泊时,应显示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 号型以取代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5.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本条4款规定的号型时,应显 示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米,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 周围都能见到。   6.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三 盏环照绿灯或三个环体。这些号灯或号型之一应在前桅桅顶或接近前桅桅顶处显示 ,其余应在前桅桁两端各显示一个。这些号灯或号型表示他船驶近扫雷船的后方1 000米以内或任何一舷500米以内是危险的。   7.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   8.本条规定的信号不是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载于本规 则附录四内。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 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   (2)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   (3)当锚泊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或两盏锚灯或 一个号型。   2.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同类船舶规定的号灯 或号型。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1.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 1款规定的号灯。   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 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   4.搁浅的船舶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垂直三个球体。   5.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 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或搁浅时,不要求显示本条1、2或4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   当水上飞机不可能显示按本章各条规定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和号型时,则 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这种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和号型。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

二、船舶避碰规则

船舶避碰规则的重要性

船舶避碰规则,又称《国际航行规则》,是规范船舶在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时如何避免碰撞的重要法规。避碰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船舶在海上航行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保护船舶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上秩序。

船舶避碰规则的起源

船舶避碰规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数量增多,海域交通拥挤,为了规范船舶的航行行为,国际社会纷纷开始思考制定普遍适用的航行规则。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2年通过了《国际航行规则》,并于1987年对其进行了修订,这一系列规定成为了现代船舶避碰规则的基础。

船舶避碰规则的主要内容

船舶避碰规则包括了诸多方面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 规则1: 安全行驶的原则
  • 规则2: 重要定义的解释
  • 规则3: 一般规则
  • 规则4: 应用规则
  • 规则5: 避免碰撞的规则
  • 规则6: 行动中的指示
  • 规则7: 关于轮班的规定

船舶避碰规则的执行

船舶避碰规则是船舶在海上航行中必须严格遵守的法规,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船舶的船长和船员应当深刻理解避碰规则的内容,时刻注意海上的情况,根据规则采取正确的行动。

在实际航行中,当两艘船舶相遇时,船长应根据避碰规则中的规定,通过合理的航行动作避免碰撞。船长的决策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风向、流速、能见度等,因此船长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观察力。

船舶避碰规则的影响

船舶避碰规则的实施对于海上交通安全至关重要。遵守避碰规则可以有效降低海上碰撞事故的发生率,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避碰规则的执行也有助于提高航行效率,减少船舶航行时间和燃油消耗,降低运输成本。

此外,船舶避碰规则的普遍执行也有助于维护海域秩序,降低海上事故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通过遵守规则,船舶可以高效安全地在海上航行,推动全球海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船舶避碰规则作为国际航行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航行安全、维护海上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船舶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避碰规则的学习和理解,严格执行规定,共同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海上航行环境。

三、船舶避碰规则?

第一:船舶航行遇到他船时要判断局面,判断局面需要保持正规瞭望。

第二,采用一切手段瞭望的目的是,判断是否有碰撞危险。

1、近距离驶近他船。

2、驶近一首大型船。

3、驶近大型的拖带船队。

第三:判断如果有碰撞危险后,需要及时的采取足够他船察觉的避碰行动。

第四:采取行动要考虑当时的环境,不至于引起另外的紧迫局面,或导致本船与周围的障碍物等等发生危险。

第五:核查避碰行动的有效性,直到驶过让清为止。

第六:特别提示,在能见度不良时采取的避让行动中,需要特别注意避免的两个行动:

(1)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

(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

四、船舶操纵与避碰

船舶操纵与避碰是航海领域中至关重要的技术与规范,它涉及到船舶的安全驾驶和避免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的重要内容。在航海活动中,正确的船舶操控和避碰程序能够有效地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维护船舶设备的完好,并且遵守国际海事法规。本文将探讨船舶操纵与避碰的基本原则、关键技术和遵循的规范。

船舶操纵原则

船舶操纵的基本原则包括主动性、预见性、保障性和适时性。首先,船舶操纵应该具有主动性,即船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调整船舶的航向和速度,以避免潜在的危险情况。其次,船舶操纵需要具备预见性,船员应该能够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危险或碰撞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和调整。保障性是指船员在操纵船舶时要确保船舶设备正常运转,船体结构完好,保证船舶操纵的顺利进行。最后,适时性是指船员在操纵船舶时需要随时根据情况做出及时的决策和操作,以应对突发情况。

船舶避碰规则

船舶避碰规则是指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海洋交通规则公约》中规定的船舶相遇遇险时的应对规则。根据这些规定,当两艘船舶相遇时,有先后顺序和优先权规则,以确保船舶之间能够安全避让,避免发生碰撞事故。在船舶避碰规则中,包括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应对方法,船员需要严格遵守并且熟练掌握这些规则,以确保船舶操纵与避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船舶操纵技术

船舶操纵技术是船员在实际操作船舶时所需具备的技能和能力。首先是关于舵机的操作技术,舵机是控制船舶舵角的重要设备,船员需要熟练掌握舵机的使用方法和调整技巧,以确保船舶能够按照指定的航向行驶。其次是有关船舶引擎和推进系统的技术,船员需要了解船舶引擎和推进系统的工作原理和调整方法,以保证船舶能够稳定、高效地行驶。此外,船员还需要具备有关航行地图、雷达和通信设备的使用技术,以便在航行过程中获取准确的导航信息和与其他船舶通讯。

船舶避碰程序

船舶避碰程序是船舶在遇到其他船舶相遇、相遇遇险或者可能导致碰撞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操作步骤和方法。根据国际海事法规,《海洋交通规则公约》中规定了具体的船舶避碰程序,包括了避碰信号的发出与应答、航行方向的调整、速度的调整等内容。船员在遇到其他船舶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以确保船舶安全、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船舶操纵与避碰的挑战

船舶操纵与避碰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操作风险较大的工作,船员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与困难。首先是天气和海况的变化,恶劣的天气和复杂的海况会给船舶操纵和避碰带来一定的难度,船员需要通过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应变能力来克服这些困难。其次是船舶设备的故障和失灵,船舶在航行中可能出现各种设备故障,船员需要及时应对和处理,确保船舶操纵的正常进行。此外,船舶交通密集区域和其他船舶的不规范行为也是船员在船舶操纵与避碰中需要面对的挑战,船员需要保持警惕和耐心,做好应对准备。

结语

船舶操纵与避碰是船员在航海活动中必须掌握的重要技能和程序,它关乎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的正常运行。通过严格遵守船舶操纵与避碰的规定和程序,船员能够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安全、稳定地航行。希望本文可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船舶操纵与避碰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从而提升航海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五、船舶避碰与信号

船舶避碰与信号

船舶避碰与信号是航海领域中至关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船舶在海上航行中如何避免相撞并保持安全的问题。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所有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都必须遵守一定的避碰规则,以确保航行安全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船舶避碰规则

根据《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船舶在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避免相撞。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以避让对方船舶的责任为重,保证航行安全。

  • 避碰规则包括了船舶的交叉遇到、会遇遇到、同向会遇和逆向会遇等多种情况,每种情况下船舶都有相应的操作规定。
  • 在遇到其他船舶时,船长和船员需要详细了解并熟练应用避碰规则,确保船舶之间的距禞和角度符合安全要求。
  • 除了避碰规则外,船舶在航行中还需要遵守各种信号规则,包括灯光、声音和无线电通信等多种方式。

信号规则

信号规则是航海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可以帮助船舶之间建立有效的通信和协作,避免误解和事故发生。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船舶可以使用灯光、声音、旗语和无线电通信等多种方式进行信号交流。

不同信号的含义

在航海中,不同的信号代表着不同的含义和要求。船舶需要根据《国际信号手册》的规定,准确理解和使用各种信号,以确保通信顺畅和安全。

  • 灯光信号:船舶在夜间可以使用舷灯、航行灯和特定组合的灯光来传递信息,比如确认船舶的航向、速度和状态等。
  • 声音信号:船舶可以通过发出不同的声响,比如长音、短音和组合音,来与其他船舶进行交流和警示。
  • 旗语信号:船舶可以悬挂不同的旗语,比如信号旗和国际信号码旗,来传递特定的信息和指令。
  • 无线电通信:船舶可以利用无线电通信设备进行语言通话、发射SOS信号和接收航行警告等多种通信操作。

船舶避碰与信号的重要性

船舶避碰与信号对于船舶的航行安全至关重要。只有当船舶遵守避碰规则和信号规定,保持警觉和合理反应,才能有效避免相撞和事故的发生。

航海是一项高风险和复杂的活动,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需要面对各种不确定因素和挑战。因此,遵守船舶避碰与信号规定是保障船舶安全的首要任务,也是每位船员的基本素养和职责。

结语

总的来说,船舶避碰与信号是航海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当船舶遵守规则、熟悉信号并严格执行相关程序,才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顺利。

希望每一位船员都能深刻理解船舶避碰与信号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遵守规则的能力,共同维护海上航行秩序和安全。

六、船舶操纵避碰口诀?

“发出口诀,了解避碰,遇见另一船,先发后收;一船西行,另船东抵,右转船尾,船头向左;左舷船尾,船头向右,安全通过,平安无虞。”

这是船舶文明避碰与信号口诀,它描述了遇到另一艘船时应该如何处理,以达到安全避碰的目的,有效地减少船舶冲突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船舶避碰声号表?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船舶声响信号的规定,现将用于避碰的声响信号归列如下:

—、互见中船舶使用的声号

一短声:表示我船正向右转向。

二短声:表示我船正向左转向。

三短声:表示我船正向后推进。

二长加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 船右舷追越。

二长加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左舷追越。

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表示被追越船表示同意追越。

五短声:表对对方船的意图或行动表示怀疑。

二、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每隔2分钟放一长声:表表示机动船在航对水移动。

每隔2分钟放二长声:表示机动在航不对水移动。

每隔2分钟放一长二短声:表示我船失控或操纵能力受限、限于吃水,从事捕鱼的船。

每隔2分钟放一短一长一短声:表示我船在锚泊中。

一短声连续响2秒钟,一长声连续响5秒钟。

八、船舶避碰系统工作原理?

原理它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自动雷达标绘仪,与普通船员用雷达,计程仪及罗经配接结构成ARPA系统,就能人工或自动雷达捕 捉(或称录取)多个目标,美工加以自动跟踪,然后在显示器上以矢量形式显示目标船的航向和航速,以数据形式显示CPA和TCPA等重要的避碰数据,还具有碰撞危险判断,报 警,试操船等多种功能,因此,ARPA替代传统的雷达人工标绘,使雷达在船舶避碰应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个基本的ARPA系统由传感器和ARPA本身两大部分组成, (一)传感器:

1,X和S波段的高质量船用雷达----为ARPA提供目标回波系统视频,向ARPA提供触发脉冲,旋转方位信号与中首信号。

2陀螺罗经----为ARPA提供本船航向信号 3计程仪----为ARPA提供本船航速信号,可有对水航速和对地航速。

4外存器----可贮存港口的视频地图或电子海图,在进出港时,可供船舶导航作用。 (二)ARPA部分:

1预处理电路----把雷达回波视频信号进行数字化,以便计算处理。

2接口电路----对输入ARPA的所有信号进行数字化。器对预处理过的目标回波信号进行自动检测。

3目标录取电路----用人工或自动方式将所选目标的位置数据送入跟踪器,作为设置跟踪窗的初始的位置数据。

4跟踪器----对已录取目标进行自动跟踪。 5电子计算机----是ARPA的核心,是一个微计算机系统,完成所有计算和控制工作。 6显示器----包括乎面位置综合图形显示器和数据显示器。 7控制台----通过设在操作控制台的操纵杆或跟踪球及其他操作按钮把操作信息送入计算机。 ARPA电源----为ARPA各部分提供各种电源。

一般海上航行,MIN CPA不得小于2-3n mile, MIN TCPA不得小于10 n mile. CPA>MIN CPA TCPA>NIN TCPA 表示该目标是安全船,与本船无碰撞危 险。 CPA<MIN CPA 表示该目标船是危险船,与本船有碰撞危险,但时间尚充裕,本船可及时采取避碰措施。 然而,ARPA性能和精度也存在误差,大致可分为:

1传感器误差。即雷达,陀螺罗经和计程仪的误差。

2.ARPA本身产生的误差。

3操作者的人为误差。即操作者对ARPA 显示数据的错误理解,经验不足或疏忽。 4本船和目标船机动的影响。 5航行态势对跟踪精度的影响。

九、1972国际船舶避碰规则?

(1972年10月20日订于伦敦 2001年11月29日修订 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 国际海事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

(1972年10月20日订于伦敦 2001年11月29日修订 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 国际海事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十、雾号船舶避碰规则?

第一:船舶航行遇到他船时要判断局面,判断局面需要保持正规瞭望。

第二,采用一切手段瞭望的目的是,判断是否有碰撞危险。

1、近距离驶近他船。

2、驶近一首大型船。

3、驶近大型的拖带船队。

第三:判断如果有碰撞危险后,需要及时的采取足够他船察觉的避碰行动。

第四:采取行动要考虑当时的环境,不至于引起另外的紧迫局面,或导致本船与周围的障碍物等等发生危险。

第五:核查避碰行动的有效性,直到驶过让清为止。

第六:特别提示,在能见度不良时采取的避让行动中,需要特别注意避免的两个行动:

(1)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

(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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